最新消息及活动

上诉法官何时应担任上诉法官?

2017年2月20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 -v- MD EMRAN HOSSAIN FACC 2016 年第 16 号

2016年9月,我们报道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就下列问题准许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寻求由上诉法院裁决其申请,一名拒绝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上诉法官可以合法地担任陪审团成员吗?”

终审法院考虑正确解释《高等法院条例》的相关条文后,于2016年12月16日就该问题作出决定(第 4 章)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221 章).

上诉人辩称,根据《人权法案条例》正确解释(第383章),在一名上诉法官拒绝初次申请后,上诉法院对重新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的决定需要不同的决策者,并且决策者中不包括拒绝初次申请的同一位法官。上诉人的理由是,如果由一位审理许可申请的上诉法官担任上诉法院审理新的申请,公正的观察者会认为他不独立和公正。在本案中,上诉人辩称,由于事实上只有一名上诉法官出席了上诉法院的听证会,这造成了表面上的偏见,因此上诉法院拒绝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的判决以及其作出的拖延时间的命令应予以搁置。

终审法院在驳回上诉时,采用有目的解释,认为重新提出申请并非对单一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而是对同一申请进行进一步聆讯,以作出最终裁决。这项法定程序提供了真正的审查权,因为单一法官可能在重审时改变主意。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受益于独任法官暂时拒绝初次申请的理由。另外两名成员也形成多数,可以否决单一法官的裁决。

终审法院表示,所有法官均须遵守因实际或明显偏见而被取消资格的规则。后者取决于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是否会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庭确实有可能存在偏见。正是透过适用有关因偏见而取消资格的规则,才能确保独立和公正的法庭的存在。

终审法院解释,在普通司法覆议上诉许可或保释申请等问题时,观察者不会认为确实存在偏见的可能性。他了解法官的素质、司法程序的基本特征以及法官通常努力遵守的司法誓言。他希望先前拒绝上诉的法官能够以开放的态度听取新的申请,并考虑向合议庭提出的论点以及司法同事的审议。

虽然个别案件视其具体情况可能会出现明显的偏见,但终审法院认为,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不会认为独任上诉法官在上诉法庭审理新的许可申请时存在任何存在偏见的风险。

MCS 的这篇文章也独家线上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KSAR v MD Emran Hussain:上诉法官何时应担任上诉法官? (更新)

WhatsApp 联络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