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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串謀詐騙

2014年8月13日

更新:串謀詐騙

2014年8月12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批准就以下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1. 香港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來審判「重大活動」發生在上述管轄範圍內的原則HKSAR v Krieger and Another(CACC 99/2012,未報告,2013 年 12 月 18 日,第 122 段)引用R訴史密斯(華萊士鄧肯)[2004] QB 1418 (編號 1433H-1434B) 具有擴大《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59A(3) 條的範圍的作用,以致在串謀從香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至香港以外地方時,該串謀的任何部分,儘管其本身被視為審理其本身,均具有審理外法權;
  2. 只參與部分共謀的被告是否可以根據第 159A 條由香港法院根據第 159A 條進行審判並被定罪為共謀罪。

批准上訴的另一個理由是,有理由認為,上訴法院在維持原判時,將串謀的範圍從單一目標擴大到多重目標,而這種擴大導致了程序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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