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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串谋诈骗

2014年8月13日

更新:串谋诈骗

2014年8月12日,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批准就以下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1. 香港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来审判「重大活动」发生在上述管辖范围内的原则HKSAR v Krieger and Another(CACC 99/2012,未报告,2013 年 12 月 18 日,第 122 段)引用R诉史密斯(华莱士邓肯)[2004] QB 1418 (编号 1433H-1434B) 具有扩大《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59A(3) 条的范围的作用,以致在串谋从香港非法贩运危险药物至香港以外地方时,该串谋的任何部分,尽管其本身被视为审理其本身,均具有审理外法权;
  2. 只参与部分共谋的被告是否可以根据第 159A 条由香港法院根据第 159A 条进行审判并被定罪为共谋罪。

批准上诉的另一个理由是,有理由认为,上诉法院在维持原判时,将串谋的范围从单一目标扩大到多重目标,而这种扩大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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