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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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最近重申了刑事審判中的兩項重要原則
第一起案件涉及一名無人代理的被告在高等法院因販運危險藥物受審。她在審判中提供了證據,但沒有提出其他證據。檢察官被允許向陪審團發表結案陳詞,他在其中表示被告「在講過程中編造了一系列謊言」。上訴法院重申張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曹建成一案的判決,其中表示:
「控方發表結案陳詞的權利取決於被告人是否有合法代理人。當有合法代理人的被告人自己作證但沒有傳喚任何其他證人時,控方有權發表結案陳詞。但是,如果被告人沒有合法代理人且沒有傳喚證人,那麼即使他為自己提供證據,控方也無權發表結案陳詞。”
有趣且最公平的是,上訴點是透過司法部給法院的一封信告知法院的。
請導航至此連結以閱讀完整的判決:HKSAR v. CHAN HOI WING CACC25/2014
2014 年 12 月 18 日下達的第二次上訴涉及一名主審法官,該法官超出了詢問被告的允許範圍,該被告在自己的審判中被控販毒,而該被告正在作證。上訴法院確認,初審法官可以向證人澄清問題,但不應訊問他們。 Mr Justice Derek Pang 在判決書中寫道:「法官的行為會讓旁聽案件的知情旁觀者說被告沒有受到公正的審判。」上訴獲準並下令重審。
請點擊此連結閱讀完整的中文判決書:HKSAR v. YE XIN YUAN CACC 312/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