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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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最近重申了刑事审判中的两项重要原则
第一起案件涉及一名无人代理的被告在高等法院因贩运危险药物受审。她在审判中提供了证据,但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检察官被允许向陪审团发表结案陈词,他在其中表示被告「在讲过程中编造了一系列谎言」。上诉法院重申张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曹建成一案的判决,其中表示:
「控方发表结案陈词的权利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有合法代理人。当有合法代理人的被告人自己作证但没有传唤任何其他证人时,控方有权发表结案陈词。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合法代理人且没有传唤证人,那么即使他为自己提供证据,控方也无权发表结案陈词。”
有趣且最公平的是,上诉点是透过司法部给法院的一封信告知法院的。
请导航至此连结以阅读完整的判决:HKSAR v. CHAN HOI WING CACC25/2014
2014 年 12 月 18 日下达的第二次上诉涉及一名主审法官,该法官超出了询问被告的允许范围,该被告在自己的审判中被控贩毒,而该被告正在作证。上诉法院确认,初审法官可以向证人澄清问题,但不应讯问他们。 Mr Justice Derek Pang 在判决书中写道:「法官的行为会让旁听案件的知情旁观者说被告没有受到公正的审判。」上诉获准并下令重审。
请点击此连结阅读完整的中文判决书:HKSAR v. YE XIN YUAN CACC 312/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