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豪等人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020] HKCFI 270
政府执法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没收可能包含与调查相关资料的手机和电脑(有或没有搜索令)。扣押此类物品的情况很常见,例如在裙底偷拍和贩毒调查中。在本案中,五名申请人对证监会扣押该等物品提出质疑,要求就多项授权证监会搜查处所的搜查令以及证监会因执行搜查令而作出的相关决定进行司法复核。
需要确定的事实和问题
接获联交所转介后,证监会开始调查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7 章)的行为。 571(「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向裁判官申请搜索令,授权证监会从申请人的多个处所检取和移走纪录。在执行这些搜索令期间,证监会检获了各种数位设备,包括手机、笔记型电脑、平板电脑、笔记型电脑和桌上型电脑。证监会也利用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调查权力,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提供密码以存取各种设备和电子邮件帐户。需要确定的问题是:
- 证监会在执行搜索令期间检取属于申请人的各种数位设备并随后予以扣留的决定是否越权SFO 或搜索令非法和/或违宪;
- 证监会后续决定是否依第 6 条发出通知。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3(1) 条(要求申请人提供其电子邮件帐户/数位设备的密码)越权SFO 或搜索令非法和/或违宪;和
- 搜索令是否因缺乏具体性而非法且无效。
Decision
关于第一个问题,申请人辩称,从法定解释的角度来看,数位设备不是“记录”或“文件”,因此保留它们是越权的。 Mr. Justice Anderson Chow 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 s.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分第 1条中的「记录」或「文件」被赋予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考虑到当今透过数位设备创建、传输、保存和储存资讯和资料的方式或方式…将[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解读为将此类数位设备排除在这些规定的范围之外,是完全脱离现实的。此外,证监会也提出使用关键字搜寻来仅识别相关资料。
关于第二个问题,申请人辩称,透过发出 s。 183(1)通知中,申请人被要求出示大量与证监会调查无关的资料,因而属于越权行为;并解释 s. 183 认为允许证监会要求出示大量不相关资料将会导致对隐私权的过度限制。 Mr. Justice Chow 确定,当今大多数资讯和记录的储存都是以电子形式储存在电子邮件帐户和数位设备中,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大量个人资料。实际上,夺取整个设备并存取整个电子邮件帐户是不可避免的。提供关键字搜寻以保障申请人的私隐亦代表「证监会与申请人的利益冲突的实际且合理的妥协」。
最后,申请人辩称,搜索令缺乏具体性,因为它们没有具体说明或限制搜索令授权的搜查、扣押和转移的范围;他们未能查明任何具体罪行,而且逮捕令的某些部分含糊不清、不具体。在考虑 s. SFO 的第 191 条,Mr. Justice Chow 拒绝了这一论点,如 s。第 191 条并未要求确定犯罪行为:第 191 条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191(对宣誓资讯的满意度;授权执行人员;场所;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已被遵守。
Comments
- s 向证监会提供的额外牙齿。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3 条赋予他们要求数位设备提供密码的权力,应避免法医电脑专家进行冗长/延迟检查的需要。
- 鉴于证监会的调查往往可能涉及没收手持电话和电脑,因此有实际需要维护备份系统,以便企业在办公室遭到搜查时仍能保持运作。尽管调查机构通常可以透过提供克隆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并不能保证。
- 尽管本案不存在法律专业特权(LPP)问题,且中信案件中规定了在LPP提出索赔时应采取的正确程序,但该案表明,证监会对证监会检取材料的广泛审查范围可能会无意中披露LPP文件。可以主张 LPP 的文件应有明确标记、密码保护,并单独保存在数字系统中。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数位设备和证监会搜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