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終審法院批准有關未經證監會授權而發布廣告宣傳集體投資計畫的上訴。 《期貨條例》第 103 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發布與投資有關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屬於犯罪行為,但第 103(3) 條規定了各種豁免。第 103(3)(k) 條規定,如果有關證券的廣告僅旨在處置給下列人士,則第 103(1) 條不適用:專業投資者.
上訴人於 2013 年被指控向公眾發布未經授權的廣告以認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地方法院依據第 103(3)(k) 條的豁免規定,他們被宣告無罪。證監會以陳述案件的方式對該決定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允許上訴,裁定治安法官在適用第 103(3)(k) 條豁免方面存在錯誤,並將案件發回治安法官。
該上訴涉及第 103(3)(k) 條的正確解釋,特別是該條規定的適用犯罪構成條文的豁免範圍。法院被要求確定以下問題:-
1:如果廣告所涉及的產品實際上僅處置或打算處置給專業投資者,則豁免是否適用?
2: : 或者,廣告是否必須實際聲明該產品面向專業投資者才能申請豁免?
法院對每個問題都回答“否”,並認為如果事實上相關投資產品是或打算只出售給專業投資者,則豁免適用。因此,法院允許上訴,並駁回法官將案件發回治安法官的決定。
看完整判決書這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