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终审法院批准有关未经证监会授权而发布广告宣传集体投资计划的上诉。 《期货条例》第 103 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发布与投资有关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属于犯罪行为,但第 103(3) 条规定了各种豁免。第 103(3)(k) 条规定,如果有关证券的广告仅旨在处置给下列人士,则第 103(1) 条不适用:专业投资者.
上诉人于 2013 年被指控向公众发布未经授权的广告以认购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地方法院依据第 103(3)(k) 条的豁免规定,他们被宣告无罪。证监会以陈述案件的方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允许上诉,裁定治安法官在适用第 103(3)(k) 条豁免方面存在错误,并将案件发回治安法官。
该上诉涉及第 103(3)(k) 条的正确解释,特别是该条规定的适用犯罪构成条文的豁免范围。法院被要求确定以下问题:-
1:如果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实际上仅处置或打算处置给专业投资者,则豁免是否适用?
2: : 或者,广告是否必须实际声明该产品面向专业投资者才能申请豁免?
法院对每个问题都回答“否”,并认为如果事实上相关投资产品是或打算只出售给专业投资者,则豁免适用。因此,法院允许上诉,并驳回法官将案件发回治安法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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