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我們報告了上訴法院對量刑實踐的考慮,即如果申請人在審判第一天之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認罪,則可以從量刑起點獲得整整三分之一的折扣。 2016 年 9 月 2 日,上訴法院就 HKSAR-v- Ngo Van Nam (CACC 418 of 2014) 和 HKSAR –v-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CACC 327 of 2015) 作出裁決。這項決定從根本上改變了量刑實踐,因此認罪時間對減刑金額起著決定性作用。
雖然以下原則對於所有情況都保持相同:
(i) 法院將保留量刑的最高自由裁量權;和
(ii) 法院在判定認罪折扣時不會考慮控方案件的力度。
越早認罪,其價值越大。
審判第一天認罪
對於在審判第一天認罪的情況,適當的折扣是量刑起點的 20%,而不是三分之一。例如,如果被告被控販毒,並在高等法院審判的第一天認罪,如果審判後對販運該數量毒品的適當刑罰是 18 年監禁,而不是在認罪後判處 12 年監禁,而是判處 14 年零 5 個月的刑期。
審判期間認罪
對於在審判期間(審判第一天之後)提出的認罪,折扣通常低於 20%。實際折扣將反映提出抗辯的情況。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被告在預審失敗後改變抗辯,他的刑期可能是 15 至 16 年監禁。
原訟法庭
就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而言:在裁判法院交付審判時,可享有起始點整整三分之一折扣的階段。如果在提交後表示認罪,直至列名法官確定審判日期,適當的折扣為從起點算起的 25%。審判日期確定後,但在審判第一天之前,認罪的適當折扣在起始點的 25% 至 20% 之間。法官將考慮給予指示的時間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
地方法院
對於移交地方法院的案件:對於在第一個或隨後的認罪日表示認罪的被告,將給予從起點起整整三分之一的折扣。在認罪日確定審判日期和審判第一天之間表示認罪的被告,將獲得起始時間 25% 至 20% 的折扣。法官將考慮給予指示的時間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
裁判法院
對於治安法院的案件,當被告被要求對指控提出抗辯時,就有機會獲得起點三分之一的折扣;如果審判日期固定,就會失去機會。如果被告在開庭前表示願意認罪,可享有量刑起點25%至20%的折扣。裁判官將考慮發出指示的時間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
過渡
修訂後的做法僅適用於未來將進入刑事訴訟階段並確定修訂後的折扣的被告(例如,它適用於目前在治安法院但將來將被交付或移交審判的被告)。審判日期已經確定的被告將受益於先前的做法。
評論
修訂後的做法應對法庭名單、被告候審候審時間以及刑事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建議的方式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如何抗辯始終由被告決定。然而,許多被告在決定如何在法庭上答辯之前徵求有關抗辯的建議。其中,Hon Lunn VP 在 R v Caley (2013) 2 Cr App R (S) 305 中經 Justice Hughes 勳爵批准引用:
“……雖然被告根據證據要求律師提供建議是完全正確的(正如他完全有權堅持在審判中向官方提供證據一樣),但他並不需要這樣做才能知道自己是否有罪;他需要它來評估定罪或無罪釋放的前景,這是不同的。”
也承認在某些情況下,被告確實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罪,需要建議和/或查看證據才能做出決定。
對於許多在高等法院等待審判的被告來說,距離審判日期還有一年多。正如 Macrae JA 所說:
「當被告搪塞或改變主意和指示,導致審判中止,隨後的聆訊日期也變得毫無用處時,法院和那些負責列出待審案件的人員,本院非常理解他們的挫敗感……人們不應該忘記,當高等法院為期8天的審判在短時間內被中止時,不僅浪費了法庭和證人的時間,而且還浪費了其他在耐心等待審判的時候
希望上訴法院的判決修改了對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的一般量刑做法(並得到所有上訴法官的支持——不僅是那些決定上訴的法官),這將減少認罪後的法庭等待時間。然而,這也可能導致首席治安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第 27 法院在不提出抗辯的情況下要求更多的休庭,而辯護從業人員則確保在提出建議和提出抗辯之前獲得所有起訴材料。
MCS 的這篇文章也獨家線上發表於《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修訂量刑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