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我们报告了上诉法院对量刑实践的考虑,即如果申请人在审判第一天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认罪,则可以从量刑起点获得整整三分之一的折扣。 2016 年 9 月 2 日,上诉法院就 HKSAR-v- Ngo Van Nam (CACC 418 of 2014) 和 HKSAR –v-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CACC 327 of 2015) 作出裁决。这项决定从根本上改变了量刑实践,因此认罪时间对减刑金额起著决定性作用。
虽然以下原则对于所有情况都保持相同:
(i) 法院将保留量刑的最高自由裁量权;和
(ii) 法院在判定认罪折扣时不会考虑控方案件的力度。
越早认罪,其价值越大。
审判第一天认罪
对于在审判第一天认罪的情况,适当的折扣是量刑起点的 20%,而不是三分之一。例如,如果被告被控贩毒,并在高等法院审判的第一天认罪,如果审判后对贩运该数量毒品的适当刑罚是 18 年监禁,而不是在认罪后判处 12 年监禁,而是判处 14 年零 5 个月的刑期。
审判期间认罪
对于在审判期间(审判第一天之后)提出的认罪,折扣通常低于 20%。实际折扣将反映提出抗辩的情况。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被告在预审失败后改变抗辩,他的刑期可能是 15 至 16 年监禁。
原讼法庭
就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而言:在裁判法院交付审判时,可享有起始点整整三分之一折扣的阶段。如果在提交后表示认罪,直至列名法官确定审判日期,适当的折扣为从起点算起的 25%。审判日期确定后,但在审判第一天之前,认罪的适当折扣在起始点的 25% 至 20% 之间。法官将考虑给予指示的时间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情况。
地方法院
对于移交地方法院的案件:对于在第一个或随后的认罪日表示认罪的被告,将给予从起点起整整三分之一的折扣。在认罪日确定审判日期和审判第一天之间表示认罪的被告,将获得起始时间 25% 至 20% 的折扣。法官将考虑给予指示的时间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情况。
裁判法院
对于治安法院的案件,当被告被要求对指控提出抗辩时,就有机会获得起点三分之一的折扣;如果审判日期固定,就会失去机会。如果被告在开庭前表示愿意认罪,可享有量刑起点25%至20%的折扣。裁判官将考虑发出指示的时间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情况。
过渡
修订后的做法仅适用于未来将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并确定修订后的折扣的被告(例如,它适用于目前在治安法院但将来将被交付或移交审判的被告)。审判日期已经确定的被告将受益于先前的做法。
评论
修订后的做法应对法庭名单、被告候审候审时间以及刑事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建议的方式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如何抗辩始终由被告决定。然而,许多被告在决定如何在法庭上答辩之前征求有关抗辩的建议。其中,Hon Lunn VP 在 R v Caley (2013) 2 Cr App R (S) 305 中经 Justice Hughes 勋爵批准引用:
“……虽然被告根据证据要求律师提供建议是完全正确的(正如他完全有权坚持在审判中向官方提供证据一样),但他并不需要这样做才能知道自己是否有罪;他需要它来评估定罪或无罪释放的前景,这是不同的。”
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确实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罪,需要建议和/或查看证据才能做出决定。
对于许多在高等法院等待审判的被告来说,距离审判日期还有一年多。正如 Macrae JA 所说:
「当被告搪塞或改变主意和指示,导致审判中止,随后的聆讯日期也变得毫无用处时,法院和那些负责列出待审案件的人员,本院非常理解他们的挫败感……人们不应该忘记,当高等法院为期8天的审判在短时间内被中止时,不仅浪费了法庭和证人的时间,而且还浪费了其他在耐心等待审判的时候
希望上诉法院的判决修改了对认罪给予三分之一折扣的一般量刑做法(并得到所有上诉法官的支持——不仅是那些决定上诉的法官),这将减少认罪后的法庭等待时间。然而,这也可能导致首席治安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第 27 法院在不提出抗辩的情况下要求更多的休庭,而辩护从业人员则确保在提出建议和提出抗辩之前获得所有起诉材料。
MCS 的这篇文章也独家线上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修订量刑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