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6年修訂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於2026年3月23日生效。新規則明文訂明,警方在國安調查中依法獲授權搜查電子設備時,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解密方法,或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協助。
02
權力何時適用
並非可任意要求市民交出密碼的一般權力
這項權力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特別調查制度。政府就經修訂附表1所作的解釋包括:
- 一般而言,警方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載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
- 一般而言,警方須先取得手令及裁判官授權,才可搜查有關設備。若情況緊急,以致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規則亦保留例外安排。
- 只有在警方已依法獲授權就該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才可提出密碼或解密要求。
- 要求可向「指明人士」提出,包括受調查者、設備的擁有人、管有人或控制人,以及能夠提供所需存取方法或協助的人。
政府因此表示,修訂並不賦予警員在沒有符合上述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在街上截停普通市民並隨意要求解鎖手機的權力。
03
罪行及刑罰
不遵從、虛假資料與合理辯解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合法的解密要求,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任何人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三年。
是否具有合理辯解,須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斷。保安局局長曾舉例指出,如某設備已多年沒有使用,當事人確實忘記密碼,可能構成合理辯解;但若當事人剛使用完設備便聲稱忘記密碼,則未必屬合理辯解。
這套規則只適用於國安調查,不應被理解為警方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享有概括而不受限制的密碼索取權。任何人收到密碼或解密要求後,應盡快尋求法律意見,以確認執法機關所依據的權力、要求的範圍及可採取的回應。另請參閱本行文章《警方可以查看你的手機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