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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NGIE Hon Miu CACC 263/2012

2016年4月2日

无罪行为的证据 – 损害影响 – 需要具体指示

在 2012 年法官和陪审团的审判中,申请人于 2008 年 8 月被判犯有一项串谋贩运盐酸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罪,并被判处 27 年监禁。在 2010 年的一次较早审判中,他因 2007 年一项单独但类似的共谋贩运冰毒罪被判无罪,但在 2008 年共谋罪名成立。他已成功上诉,并下令重审。 2012 年的审判只是 2008 年共谋案的重审。 2012 年审判中的证据来自同谋陈,他在豁免权下提供了证据。陈就 2007 年共谋(在本次审判中构成未受指控的行为)和 2008 年共谋提供了证据。陈先生表示,他于2002年认识申请人。 2007年,陈先生同意担任申请人的快递员,将冰块从内地运往香港。 2007年,申请人曾四至五次向陈指示前往内地何处,并确保陈在过境进入香港前安全。 2007年,陈先生找到工作后,不再从事快递员的工作。然而,2008年,申请人再次要求陈担任冰毒运送者,他、申请人及另一名同谋(仍在逃)安排将多批冰毒带入香港,直至在香港被捕。还出示了陈、申请人和另一名同谋的旅行和电话记录的证据。申请人在答辩中否认对贩卖冰毒知情,并称他与陈是前往内地娱乐的朋友。申请人提出上诉,除其他外,基于:

  • 法官未能正确评估 2007 年证据的不利影响;
  • 2007年的证据不应该由检方主导;
  • 法官没有正确、充分地指导陪审团了解 2007 年证据的证明价值。

握住,允许对定罪提出上诉,并下令根据新的起诉书重审

  • 检方并未申请许可陈先生就 2007 年共谋案提供证据。
  • 如果检方提出这样的申请,就会失败。
  • 陈关于 2007 年串谋的证据所产生的明显且严重的偏见影响超过了任何证明价值。
  • 在允许检方提供 2007 年共谋证据后,法官有责任就举证标准以及可以和不可以使用证据的方式向陪审团提供谨慎的指导。 (香港特别行政区-v-国兴托尼 [2010] 3 HKLRD 769)
  • 陪审团并未被指示必须先确定 2007 年串谋的证据,然后才能根据这些证据采取行动。
  • 陪审团没有被指示,他们不能从他们接受的与 2007 年共谋中申请人有关的证据中推断出申请人是 2008 年共谋的一方,或者他有实施此类犯罪的倾向,因此需要对此作出具体指示。
  • 在该处所,审判流产,对上诉人不公平。

MCS 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hksar-v-ngie-hon-m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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