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6年規例
界定罪行性質的機制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2026年6月9日生效。規例說明,香港其他法律所訂的罪行,在甚麼情況下可被界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規例本身並沒有增設刑事罪行、修改現有罪行的構成元素或刑罰,也沒有賦予執法機關新的調查權力。
02
行政長官證明書
機制如何運作
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便會被視為《香港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亦會被界定為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證明書所處理的是有關作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控方仍須證明實際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而被告是否須負刑事責任,仍由法庭裁定。
03
法律效果
現行國安案件程序可能適用
案件經上述機制界定後,適用於國安案件的程序規定可能會規管其後的法律程序。視乎相關法例及案件所處階段,這些規定可包括保釋、指定法官及刑期扣減等方面的特別安排。
政府表示,規例沒有追溯力,也不適用於已經完結的法律程序。規例所訂機制及生效資料可參閱政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