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

国家安全与行政权力

2026年7月1日

01

2026年规例

界定罪行性质的机制

《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于2026年6月9日生效。规例说明,香港其他法律所订的罪行,在甚么情况下可被界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d)条所指的「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规例本身并没有增设刑事罪行、修改现有罪行的构成元素或刑罚,也没有赋予执法机关新的调查权力。

02

行政长官证明书

机制如何运作

如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该案件便会被视为《香港国安法》第41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亦会被界定为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证明书所处理的是有关作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控方仍须证明实际控罪的所有构成元素,而被告是否须负刑事责任,仍由法庭裁定。

03

法律效果

现行国安案件程序可能适用

案件经上述机制界定后,适用于国安案件的程序规定可能会规管其后的法律程序。视乎相关法例及案件所处阶段,这些规定可包括保释、指定法官及刑期扣减等方面的特别安排。

政府表示,规例没有追溯力,也不适用于已经完结的法律程序。规例所订机制及生效资料可参阅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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