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及活动

洗钱:新问题

2015年8月19日

香港从业人员都知道,终审法院在彭鸿辉案(2013年FACC8)中重新阐明了洗钱法的适用。我们于 2014 年 11 月报道此事。 2015 年 4 月,我们通报了 Salim Majid 案件,终审法院将审理口是心非洗钱指控的问题。前伯明罕城足球俱乐部主席杨家声的上诉中再次出现了洗钱指控中的口是心非的问题。检方已获准就下列问题提出上诉:

(1) 「就《有组织及严重犯罪条例》(第 455 章)(「该条例」)第 25 条规定的洗钱罪而言,反口是心非的规则如何运作?特别是,能够以该条例第 2 条定义中所包含的任何『交易』模式实施的洗钱犯罪是否是或可能是持续犯罪,因此反口是心的规则不适用; [1973] AC 584 中的「一笔交易」、R v Tomlin [1954] 2 QB 274 中的「一般缺陷」以及 Barton v DPP [2001] 165 JP 779 中的「持续性行为过程」)适用于指控多项交易的洗钱指控,其中一些交易来自已知和不同?

(2) 「在考虑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条例第 25(1) 条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如何调和 Seng Yuet Fong v HKSAR (1999) 2 HKC 833 案中的表述与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778?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should the trial judge apply these two formulations?” 案中『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表述

同时,Mr. Yeung 已获准就以下问题提出上诉:

(1) 「对于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犯罪条例》(第 455 章)(“OSCO”)第 25 (1) 条处理犯罪所得的指控,控方是否有必要证明所处理的犯罪所得,作为犯罪的一个要素,所处理的所得实际上是可公诉罪行的所得?Oei Hengky Wiryo (2007) 10 HCFAR 是否在此问题上的错误决定?

(2) 「在考虑违反 OSCO 第 25(1) 条的指控的犯罪意图要素时,即使法官拒绝被告的证词,初审法官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对被告在关键时间的信念、想法和意图做出积极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如果初审法官拒绝被告的证词,法官在裁定被告有合理理由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被告处理特定收益的实际原因?

自 2007 年 Oei Hengky Wiryo 判决以来,检察官(与英格兰和威尔斯不同)不必证明洗钱审判中处理的资金实际上是犯罪所得,也没有必要确立上游犯罪。 Carson Yeung 及其法律团队将在定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2 日审理的上诉中寻求证明终审法院对 Oei Hengky Wiryo 的判决是错误的。

WhatsApp 联络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