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上訴法院允許面臨 10 項洗錢指控的被定罪被告提出上訴。上訴法院進一步拒絕下令重審,理由是指控是雙重的。這些費用是針對一段時間而起草的,費用中具體說明的金額是代表該時間段內許多不同交易的總金額,並且它們代表的不同交易都是帳戶中的存款(而不是提款)。 Mr. Justice McWalters JA 在做出法院判決時表示:
“我們不認為該活動持續了大約兩個半月,並且涉及不同受害者在不同場合的不同收據,如何可以說是一項犯罪行為。”
終審法院應律政司的申請,準許就下列具有重大及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就《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455 章)(「該條例」)第 25 條規定的洗錢罪而言,反口是心非的規則如何運作?特別是,能夠以該條例第 2 條定義中所包含的任何「交易」模式實施的洗錢犯罪是否是或可能是持續犯罪,[因此]反對口是心非的規則不適用;反口是心非規則的例外情況(即 DPP v Merriman [1973] AC 584 中的「一筆交易」、RPP8 以及 BarPP [2001] 165 JP 779 中的「持續行為過程」)適用於指控多項交易的洗錢指控,其中一些交易涉及來自已知和不同來源的資金。
上訴案(HKSAR-v-Salim Majed and Dahdal Hafez)尚未列入終審法院審理名單。上訴法院的判決可以在這裡找到:
HKSAR v SALIM、MAJED 和 DAHDAL、HAFEZ CACC 184/2013
HKSAR v SALIM,MAJED CACC 184/2013
據了解,目前香港法院審理的大量洗錢案件將受到終審法院判決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