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上诉法院允许面临 10 项洗钱指控的被定罪被告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进一步拒绝下令重审,理由是指控是双重的。这些费用是针对一段时间而起草的,费用中具体说明的金额是代表该时间段内许多不同交易的总金额,并且它们代表的不同交易都是帐户中的存款(而不是提款)。 Mr. Justice McWalters JA 在做出法院判决时表示:
“我们不认为该活动持续了大约两个半月,并且涉及不同受害者在不同场合的不同收据,如何可以说是一项犯罪行为。”
终审法院应律政司的申请,准许就下列具有重大及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就《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 章)(「该条例」)第 25 条规定的洗钱罪而言,反口是心非的规则如何运作?特别是,能够以该条例第 2 条定义中所包含的任何「交易」模式实施的洗钱犯罪是否是或可能是持续犯罪,[因此]反对口是心非的规则不适用;反口是心非规则的例外情况(即 DPP v Merriman [1973] AC 584 中的「一笔交易」、RPP8 以及 BarPP [2001] 165 JP 779 中的「持续行为过程」)适用于指控多项交易的洗钱指控,其中一些交易涉及来自已知和不同来源的资金。
上诉案(HKSAR-v-Salim Majed and Dahdal Hafez)尚未列入终审法院审理名单。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这里找到:
HKSAR v SALIM、MAJED 和 DAHDAL、HAFEZ CACC 184/2013
HKSAR v SALIM,MAJED CACC 184/2013
据了解,目前香港法院审理的大量洗钱案件将受到终审法院判决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