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S 解答來自Conventuslaw.com關於香港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
隨著犯罪企業的洗錢方法變得更加精明,金融機構也必須加強其識別可疑交易的協議,並確保它們遵守所有相關的反洗錢(「AML」)法律。事實上,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早在 2015 年 6 月就宣布,香港的一些銀行可能未能滿足反洗錢要求,部分原因是這些銀行針對客戶的「了解你的客戶」(「KYC」)背景調查系統不足。我們有機會與 MCS 的律師會面,以了解更多有關金管局的調查和執法權力、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可疑交易以及銀行如何確保進行足夠的合規檢查的資訊。
《公約》法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 615 章)(「該條例」),金管局擁有哪些調查權?
MCS– 根據該條例第 9 條,金管局授權人士(為確定金融機構是否已遵守或正在遵守該條例的目的)有權:
- 進入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 檢查並複製與金融機構業務有關的記錄和文件
- 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詢問有關金融機構業務的信息
- 要求出示文件並回答所提出的問題
第 10 條列出了對無合理理由不遵守第 9 條要求的人的各種處罰,包括罰款和監禁。
如果金管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可能犯有該條例規定的罪行,則它有權要求某人出示記錄或文件和/或參加面談以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並且如果問題的答案可能使該人有罪,則他/她不得免除回答(注意 -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該條例第 15 條要求特權 - 類似於《證券條例》第 187 條第 187 條)
化學發光– 金管局早在 2015 年 6 月就宣布,香港的一些銀行可能未能滿足反洗錢 (“AML”) 要求,部分原因是它們為客戶進行 KYC 背景調查的系統不充分。
一個。銀行是否發現難以實施符合金管局要求的 KYC 系統檢查,是因為該條例缺乏明確的指引,還是因為隨著銀行客戶的洗錢活動變得更加老練,金管局提高了期望?換句話說,合規標準本質上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
MCS– 金管局僅報告了根據該條例對一家銀行採取的紀律處分 – 那是在 2015 年 7 月,所以如果這是一個標準,那麼答案是否定的。當然,在許多情況下,相關銀行可能沒有受到紀律處分。
b。展望未來,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確保其 KYC 檢查符合該條例並滿足金管局的要求?
MCS– 該條例附表 2 也規定了該條例下的 KYC 要求,並允許銀行(截至 2018 年 3 月)在盡職調查/KYC 流程中使用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此外,還可在此處找到金管局發布的指南:http://www.hkma.gov.hk/eng/key-information/guidelines-and-circulars/guidelines/
化學發光– 金管局亦於2015年6月發現,部分銀行可能因缺乏良好的記錄保存系統來監控可疑交易並向聯合金融情報組報告,而未能符合該條例的反洗錢要求。
一個。 《條例》有否定義「可疑交易」?
MCS– 不 – 為此,我們必須查閱《有組織及嚴重犯罪條例》第 25A 條。第455章)
b. 金融機構如何確保識別可疑交易以進行報告?
MCS– 關鍵在於對客戶的業務有足夠的了解,以識別一項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是否異常,並透過對異常情況的檢查,判斷是否存在洗錢嫌疑。如果交易的金額、來源、目的地或類型與客戶已知的、合法的商業或個人活動等不一致,則該交易應被視為異常交易,銀行應予以警惕。
c. 如果銀行被要求報告後來證明是無害的“可疑交易”,是否存在交叉點或可能對隱私的恐懼?
MCS –OSCO 的規定已明確排除律師與其委託人之間的法律專業特權。
該立法的目的是讓銀行有義務進行自我監管,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這種自我監管和報告的需要旨在凌駕於現有的隱私和特權義務之上。許多可疑交易報告 (STR) 都會導致 JFIU 發出同意書以繼續進行交易。
銀行透過盡職調查和報告履行條例和 OSCO 規定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