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如果海外證人能夠並願意提供證據,但不能或不願意前往香港提供證據,法院就會遇到困難。儘管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都存在司法協助安排,但這一過程往往會導致各方延誤、中斷和更大的費用,因為現有安排要求各方與其海外法律團隊一起參加。
實踐方向 9.9
自2016年2月1日起,《實務指示》第9.9條允許所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由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以電視直播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通常可以在案件預審階段關鍵點後 42 天內向法院書記官長或書記官(以及另一方)發出通知來提出申請。申請必須送達法院和另一方,註明證人姓名、證人提供證據的國家和地點、要求直播電視連結的理由以及證人提供證據的法院。如果獲得批准,將透過司法機構作出安排。電視連結可以(但不是必須)在技術法院進行。然而,各方必須明確需要哪些設施和設備以及需要多長時間。雙方還需要進行聽證前測試,以確保銜接順利。他們還必須為海外證人(以及口譯員,如果需要)的出席做好一切必要的準備,並透過直播電視連結確保證人在考試過程中擁有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證物。
有用的補救措施
這對於刑事訴訟當事人取得境外證據將是一種有益的補救措施。然而,有必要考慮證人無法或不願意旅行、相對成本、所提出證據的重要性以及接受證據的其他方式。除了需要得到法院的許可外,對於可用於在海外託管視訊連結的設施類型似乎沒有任何限制。對於某些證人(特別是專家證人)來說,他們出庭可能在戰術上更有利,例如可以召開會議。
新的實踐指南應與 s 一起閱讀。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79I 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香港,法院不會批准透過電視直播提供證據;在香港可以更方便地提供證據;直播電視連結不可用且無法合理地提供;無法合理地採取措施確保該人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提供證據;或這樣做不符合正義的利益。第 79I 條也不允許刑事訴訟中的被告透過海外電視直播提供證據。
MCS 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practice-direction-99-allow-live-television-link-evidence-criminal-proceedin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