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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电视直播链接

2016年3月22日

长期以来,如果海外证人能够并愿意提供证据,但不能或不愿意前往香港提供证据,法院就会遇到困难。尽管许多海外司法管辖区都存在司法协助安排,但这一过程往往会导致各方延误、中断和更大的费用,因为现有安排要求各方与其海外法律团队一起参加。

实践方向 9.9

自2016年2月1日起,《实务指示》第9.9条允许所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由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以电视直播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通常可以在案件预审阶段关键点后 42 天内向法院书记官长或书记官(以及另一方)发出通知来提出申请。申请必须送达法院和另一方,注明证人姓名、证人提供证据的国家和地点、要求直播电视连结的理由以及证人提供证据的法院。如果获得批准,将透过司法机构作出安排。电视连结可以(但不是必须)在技术法院进行。然而,各方必须明确需要哪些设施和设备以及需要多长时间。双方还需要进行听证前测试,以确保衔接顺利。他们还必须为海外证人(以及口译员,如果需要)的出席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并透过直播电视连结确保证人在考试过程中拥有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证物。

有用的补救措施

这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取得境外证据将是一种有益的补救措施。然而,有必要考虑证人无法或不愿意旅行、相对成本、所提出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接受证据的其他方式。除了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外,对于可用于在海外托管视讯连结的设施类型似乎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某些证人(特别是专家证人)来说,他们出庭可能在战术上更有利,例如可以召开会议。

新的实践指南应与 s 一起阅读。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221 章)第 79I 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香港,法院不会批准透过电视直播提供证据;在香港可以更方便地提供证据;直播电视连结不可用且无法合理地提供;无法合理地采取措施确保该人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提供证据;或这样做不符合正义的利益。第 79I 条也不允许刑事诉讼中的被告透过海外电视直播提供证据。

MCS 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practice-direction-99-allow-live-television-link-evidence-criminal-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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