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毒品 – 販運 – 知識
申請人在審判後因販運 572 克可卡因而被定罪。審判中的問題是申請人在被攔截和逮捕時知道自己攜帶危險藥物。在庭審時輸入證據的一段謹慎的訪談錄影中,申請人表示,她懷疑自己可能攜帶危險藥物,但她並不知道自己攜帶危險藥物。在審判證據中,申請人表示,任何有罪供述均不屬實,而是「警方廣泛指導」的結果。
在總結並指導陪審團討論知識問題時,法官表示:
「……被告承認她確實知道或懷疑她運送的是危險藥物,而且她多次否認自己知道白色塑膠袋裡裝的是什麼。 ” [ 加斜體。]
法官還表示,在「面談的後半部分,[申請人]承認,這表明她確實知道自己攜帶的是什麼」。 (控方在上訴時承認,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承認她知道自己攜帶危險藥物)。
儘管法官在總結結束時邀請律師提出任何意見,但沒有就這些指示提出任何意見。
握住,允許上訴,即:
- 法官的指示忽略了懷疑和知情這兩種精神狀態之間的差異,並導致陪審團可能按照不允許的推理路線進行,即任何一種精神狀態的證據都足以證明申請人有罪。
- 儘管原告在審判中的律師在結案陳詞中表示“懷疑是不夠的”,但陪審團聽從法官的指示,任何一方的律師正確引用法律並不能糾正法官的疏忽。
- 法官被要求發出一個簡單的指示,即僅證明申請人懷疑她攜帶危險藥物不足以證明她知道擁有危險藥物。
- 如果不這樣做,就相當於因疏忽而造成重大誤導。已下令重審。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HKSAR v. Wiwik Lestar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