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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怀疑

2018年3月24日

危险毒品 – 贩运 – 知识

申请人在审判后因贩运 572 克可卡因而被定罪。审判中的问题是申请人在被拦截和逮捕时知道自己携带危险药物。在庭审时输入证据的一段谨慎的访谈录影中,申请人表示,她怀疑自己可能携带危险药物,但她并不知道自己携带危险药物。在审判证据中,申请人表示,任何有罪供述均不属实,而是「警方广泛指导」的结果。

在总结并指导陪审团讨论知识问题时,法官表示:

「……被告承认她确实知道或怀疑她运送的是危险药物,而且她多次否认自己知道白色塑胶袋里装的是什么。 ” [ 加斜体。]

法官还表示,在「面谈的后半部分,[申请人]承认,这表明她确实知道自己携带的是什么」。 (控方在上诉时承认,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承认她知道自己携带危险药物)。

尽管法官在总结结束时邀请律师提出任何意见,但没有就这些指示提出任何意见。

握住,允许上诉,即:

  • 法官的指示忽略了怀疑和知情这两种精神状态之间的差异,并导致陪审团可能按照不允许的推理路线进行,即任何一种精神状态的证据都足以证明申请人有罪。
  • 尽管原告在审判中的律师在结案陈词中表示“怀疑是不够的”,但陪审团听从法官的指示,任何一方的律师正确引用法律并不能纠正法官的疏忽。
  • 法官被要求发出一个简单的指示,即仅证明申请人怀疑她携带危险药物不足以证明她知道拥有危险药物。
  • 如果不这样做,就相当于因疏忽而造成重大误导。已下令重审。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HKSAR v. Wiwik Lest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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