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oi Wai Lun、HCMA 620/2016涉及一名未成年女孩(「PW1」)透過成人網站提供收費表的性服務。 PW1 謊稱自己年齡為 17 歲。申請人聲稱他相信這一點。見面當天,申請人表示他對PW1的年齡沒有任何疑問。申請人將PW1帶到宿舍,兩人一起洗澡,PW1與申請人進行口交。 PW1 同意所有這些行為。
提出的問題
以下三個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已提交終審法院:
- 指稱受害人為未滿16歲的人士時,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稱「該條例」)第122(1)及(2)條的罪行,合在一起是否構成絕對責任罪行;
- 被告是否根據 s 受到指控。第 122(1) 條猥褻未滿 16 歲的人可以合法地提出抗辯,證明該人事實上同意並且被告確實相信自己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
- 依該條例第122(1)條提出檢控時,若指稱受害人是16歲以下的人,檢方是否須證明被告並無真正相信該人已年滿16歲或以上?
重點
這些問題的認定對於處理非禮案件的刑事從業人員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香港和海外當局都沒有統一聲音。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猥褻攻擊:年齡、同意和真實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