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oi Wai Lun、HCMA 620/2016涉及一名未成年女孩(「PW1」)透过成人网站提供收费表的性服务。 PW1 谎称自己年龄为 17 岁。申请人声称他相信这一点。见面当天,申请人表示他对PW1的年龄没有任何疑问。申请人将PW1带到宿舍,两人一起洗澡,PW1与申请人进行口交。 PW1 同意所有这些行为。
提出的问题
以下三个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已提交终审法院:
- 指称受害人为未满16岁的人士时,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下称「该条例」)第122(1)及(2)条的罪行,合在一起是否构成绝对责任罪行;
- 被告是否根据 s 受到指控。第 122(1) 条猥亵未满 16 岁的人可以合法地提出抗辩,证明该人事实上同意并且被告确实相信自己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
- 依该条例第122(1)条提出检控时,若指称受害人是16岁以下的人,检方是否须证明被告并无真正相信该人已年满16岁或以上?
重点
这些问题的认定对于处理非礼案件的刑事从业人员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香港和海外当局都没有统一声音。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猥亵攻击:年龄、同意和真实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