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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攻擊:年齡、同意和真實信仰(第 2 部分)

2018年5月24日

HKSAR v CHOI WAI LUN (蔡偉麟) FACC No.11 of 2017 Court of Final Appeal Ma CJ、Ribeiro、Tang 與 Fok PJ、Collins NPJ 2018 年 5 月 9 日

簡介和案例簡介

2017 年 11 月,我們報道了向終審法院提交的案件,以確定如果一個人與一名實際 13 歲的女孩發生自願性行為,而他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她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則該人是否構成非禮。在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副法官認為,作為必然的暗示,立法意圖是非禮罪應構成絕對責任罪,上訴人不能基於誠實和合理地相信女孩的年齡已滿 16 歲或以上而逃脫定罪。

提出的問題

終審法院認定三個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如下:

  • 是否犯有違反 s 的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該條例」)第 122(1) 及 (2) 條合在一起,若指稱受害人是 16 歲以下人士,則屬絕對責任罪行
  • 被告是否根據 s 受到指控。第 122(1) 條猥褻未滿 16 歲的人可以合法地提出抗辯,證明該人事實上同意並且被告確實相信自己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
  • 是否根據 s. 進行起訴。 122(1) 若所稱受害人未滿 16 歲,檢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並不真正相信該人已年滿 16 歲?

決心

法院一致同意上訴。在作出法院判決時,引用了 Mr. Justice Ribeiro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偉倫[2005] 1 HKLRD 443 作為現代假設的起點,即犯罪意圖是法規未提及精神要素的基本要素。下列的Hin Lin Yee –v- 香港特別行政區(2010) 13 HKCFAR 142 和庫萊美辛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2013) 16 HKCFAR 195,香港法律允許在解釋法定刑事犯罪時有 5 種可能的刑事責任基礎作為可能的結論。

該條例第 122(2) 條明確剝奪 16 歲以下人士同意某項行為的能力,而該行為若非經雙方同意,將構成非禮侵犯,因此,在涉及 16 歲以下人士的案件中,同意不再屬於非禮侵犯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因此,即使被告能夠證明據其所知並事實上已表示同意,仍可被判對 16 歲以下受害人犯有非禮罪。然而,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對對方年齡的心理狀態成為一個重要因素,從而涉及犯罪意圖的推定。雖然對這一罪行的重刑往往有利於不取代犯罪意圖推定,但在對 16 歲以下的人進行非禮時,它顯然被取代了。否則,檢方將需要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反駁被告提出的他真誠地相信受害人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的任何主張。

這裡認為沒有必要用絕對責任取代犯罪意圖推定來實現第 122 條的法定目的。這可以透過第 122 條中的第三種選擇來實現。庫萊梅辛即被告必須在權衡各種可能性後讓法庭或陪審團確信他確實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受害人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法院駁回第二條庫萊梅辛另一種選擇(這將要求檢方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否定被告所聲稱的受害人已年滿 16 歲或以上的信念),指出根據合理性(為弱勢群體提供加強保護)和相稱性(僅是必要的)測試,減損憲法推定無罪的權利是合理的。

主要要點

該判決澄清了關於對 16 歲以下受害者進行非禮的法律,並確定瞭如何對合理和誠實的信念進行辯護才能導致無罪釋放。已認證問題(以上)的答案是:

(i) 否;

(ii) 否。實際同意被視為無關緊要。辯護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誠實且合理地相信該女孩已年滿 16 歲;和

(三)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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