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OI WAI LUN (蔡伟麟) FACC No.11 of 2017 Court of Final Appeal Ma CJ、Ribeiro、Tang 与 Fok PJ、Collins NPJ 2018 年 5 月 9 日
简介和案例简介
2017 年 11 月,我们报道了向终审法院提交的案件,以确定如果一个人与一名实际 13 岁的女孩发生自愿性行为,而他诚实且合理地相信她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则该人是否构成非礼。在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副法官认为,作为必然的暗示,立法意图是非礼罪应构成绝对责任罪,上诉人不能基于诚实和合理地相信女孩的年龄已满 16 岁或以上而逃脱定罪。
提出的问题
终审法院认定三个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如下:
- 是否犯有违反 s 的罪行。 《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该条例」)第 122(1) 及 (2) 条合在一起,若指称受害人是 16 岁以下人士,则属绝对责任罪行
- 被告是否根据 s 受到指控。第 122(1) 条猥亵未满 16 岁的人可以合法地提出抗辩,证明该人事实上同意并且被告确实相信自己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
- 是否根据 s. 进行起诉。 122(1) 若所称受害人未满 16 岁,检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并不真正相信该人已年满 16 岁?
决心
法院一致同意上诉。在作出法院判决时,引用了 Mr. Justice Ribeiro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苏伟伦[2005] 1 HKLRD 443 作为现代假设的起点,即犯罪意图是法规未提及精神要素的基本要素。下列的Hin Lin Yee –v- 香港特别行政区(2010) 13 HKCFAR 142 和库莱美辛 –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2013) 16 HKCFAR 195,香港法律允许在解释法定刑事犯罪时有 5 种可能的刑事责任基础作为可能的结论。
该条例第 122(2) 条明确剥夺 16 岁以下人士同意某项行为的能力,而该行为若非经双方同意,将构成非礼侵犯,因此,在涉及 16 岁以下人士的案件中,同意不再属于非礼侵犯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因此,即使被告能够证明据其所知并事实上已表示同意,仍可被判对 16 岁以下受害人犯有非礼罪。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对方年龄的心理状态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从而涉及犯罪意图的推定。虽然对这一罪行的重刑往往有利于不取代犯罪意图推定,但在对 16 岁以下的人进行非礼时,它显然被取代了。否则,检方将需要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反驳被告提出的他真诚地相信受害人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的任何主张。
这里认为没有必要用绝对责任取代犯罪意图推定来实现第 122 条的法定目的。这可以透过第 122 条中的第三种选择来实现。库莱梅辛即被告必须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让法庭或陪审团确信他确实诚实且合理地相信受害人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法院驳回第二条库莱梅辛另一种选择(这将要求检方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否定被告所声称的受害人已年满 16 岁或以上的信念),指出根据合理性(为弱势群体提供加强保护)和相称性(仅是必要的)测试,减损宪法推定无罪的权利是合理的。
主要要点
该判决澄清了关于对 16 岁以下受害者进行非礼的法律,并确定了如何对合理和诚实的信念进行辩护才能导致无罪释放。已认证问题(以上)的答案是:
(i) 否;
(ii) 否。实际同意被视为无关紧要。辩护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诚实且合理地相信该女孩已年满 16 岁;和
(三) 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