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移民(修訂)法案預計2021年8月1日生效。
有 3 個重要變化:
- 目前,雇主若依據《入境條例》第17I條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僱用「受禁止僱員」的處罰將增至最高 50 萬港元罰款和 10 年監禁。
- 《入境條例》第 38AA 條下「受禁止僱員」的定義已擴大至包括逾期逗留者。
- 如果證明僱用不合法僱用人員的犯罪是在法人團體或合夥企業的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同意或縱容下實施的,或者是由於其疏忽而實施的,則這些人將被視為也犯有該犯罪行為。
因此,《入境條例》的這些修訂擴大了可被檢控的範圍和被禁止的僱員的範圍,並對犯有該條例第 17I 條的罪行的人可能施加更嚴厲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