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人員截獲一個抵港包裹,發現內含1.07公斤可卡因。包裹上貼著一張紙,上面寫著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一名海關官員冒充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撥打了紙上的電話號碼,並與一名自稱是紙上指定的收件人的女性(“L”)通話。該官員後來在審判中作證說,L 在電話交談中說「…實際上這個包裹屬於 Mr. Yau …」。並要求 Mr. Yau 代為收取包裹。該官員其後接到被告的電話,討論包裹領取的安排。被告自稱是L的朋友,L授權他領取包裹。在按照警官的要求出示由 L 簽署的授權文件後,被告會見了警官,接收了包裹,然後被捕。
在審判期間,辯護律師對警官所說的 L 告訴他的內容的可採性沒有提出異議。法官在總結中詳細描述了警官的證詞,包括警官關於 L 說過包裹屬於被告的證據。法官指示陪審團應謹慎對待這些證據,並讓陪審團可以將 L 的主張(包裹屬於被告)視為真實。
握住,允許上訴並下令重審。
- 上訴法院重申了長期以來針對傳聞證據的普通法規則。與 L 的陳述相關的一名官員的證詞證據基本上是二手的和庭外的,無法進行測試,也不應該被用來證明被告了解包裹的內容。
- L關於該包裹屬於被告的陳述,如果該陳述被採納,那麼關鍵問題是被告是否知道包裹內的物品是危險藥物。因此,考慮舉證的目的很重要。
- 法官不足以讓陪審團接受該包裹屬於被告的事實,並用它來證明被告了解包裹中的危險藥物。相反,法官應該明確指示陪審團不要用它來證明其真實性。法官也未能糾正控方律師向陪審團發出的邀請,要求陪審團將 L 的傳聞陳述視為她所主張事實的真實性證據。儘管控方和辯護律師均不反對採納L的陳述,但未能妥善處理如何對待L的證據,構成重大誤導。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HKSAR v Yau Chung M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