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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与可采性

2017年10月13日

[2017] HKEC 1826

海关人员截获一个抵港包裹,发现内含1.07公斤可卡因。包裹上贴著一张纸,上面写著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一名海关官员冒充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了纸上的电话号码,并与一名自称是纸上指定的收件人的女性(“L”)通话。该官员后来在审判中作证说,L 在电话交谈中说「…实际上这个包裹属于 Mr. Yau …」。并要求 Mr. Yau 代为收取包裹。该官员其后接到被告的电话,讨论包裹领取的安排。被告自称是L的朋友,L授权他领取包裹。在按照警官的要求出示由 L 签署的授权文件后,被告会见了警官,接收了包裹,然后被捕。

在审判期间,辩护律师对警官所说的 L 告诉他的内容的可采性没有提出异议。法官在总结中详细描述了警官的证词,包括警官关于 L 说过包裹属于被告的证据。法官指示陪审团应谨慎对待这些证据,并让陪审团可以将 L 的主张(包裹属于被告)视为真实。

握住,允许上诉并下令重审。

  • 上诉法院重申了长期以来针对传闻证据的普通法规则。与 L 的陈述相关的一名官员的证词证据基本上是二手的和庭外的,无法进行测试,也不应该被用来证明被告了解包裹的内容。
  • L关于该包裹属于被告的陈述,如果该陈述被采纳,那么关键问题是被告是否知道包裹内的物品是危险药物。因此,考虑举证的目的很重要。
  • 法官不足以让陪审团接受该包裹属于被告的事实,并用它来证明被告了解包裹中的危险药物。相反,法官应该明确指示陪审团不要用它来证明其真实性。法官也未能纠正控方律师向陪审团发出的邀请,要求陪审团将 L 的传闻陈述视为她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证据。尽管控方和辩护律师均不反对采纳L的陈述,但未能妥善处理如何对待L的证据,构成重大误导。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HKSAR v Yau Chung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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