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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甚么时候使用车辆?

2018年2月21日

[2017] HKEC 2771

终审法院 2017 年第 4 号刑事上诉案 Hon Ma CJ、Hon Ribeiro、Tang 和 Fok PJJ 及 Hon William Gummow NPJ 2017 年 12 月 22 日

「驾驶」与「使用」无牌车辆的涵义 – 道路交通条例

被告被指控犯有违反 ss. 使用无牌车辆罪。 《道路交通条例》第 52(1)(a) 及 52(10)(a) 条374(「RTO」)及另一项违法行为。事实是,有人看到被告坐在汽车的驾驶座上,头灯和阅读灯都亮著;他在车内弯下腰,不时向外张望。他关掉车头灯,下车并锁上车。然后他朝车尾走去。

被告对有关使用无牌车辆罪的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FI’)法官准许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理由是第 1 条中的「使用」一词。 RTO 第 52(1) 条仅适用于车辆驾驶人和驾驶受雇为雇主事务驾驶的雇主。

控方针对原审法院法官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握住,驳回检方的上诉,认为:

  • 完善的法律解释方法要求法院解释 s 中使用的相关语言。根据 RTO 第 52(1) 条的背景和目的。通过使用两个动词“驱动”和“使用”,s。 52(1) 考虑到这两个字有不同的意义。
  • 「驾驶」是指通常(但不一定)在引擎运转的情况下坐在驾驶座上直接操作车辆来操作和控制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从而使其移动、改变方向和停止。根据停车的原因,停车时人可能仍在驾驶车辆。
  • 「使用」机动车辆包括驾驶,但也包括更广泛的活动。它是指对作为运输工具的车辆(包括旅程之间的任何时间段)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管理或操作的活动。然而,「使用」车辆意味著比仅仅「负责」更积极的东西。 「负责」一词出现在 RTO 中规定酒后驾驶或药物影响下驾驶犯罪的章节中。
  • 任何特定活动是否构成「使用」将取决于证据,并且要考虑的情况将千差万别。每个案件的事实和程度取决于证据中的各种因素。
  • 「使用」一词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人,包括车辆的车主或合法拥有者或最近的驾驶员,或不是这些人但坐在车内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车辆的人。一个人可以透过另一个人的代理「使用」车辆。但是,如果驾驶或使用车辆是为了雇主的业务,则这仅限于驾驶或主动使用车辆的人的雇主。
  • 尽管原审法官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但他对案件的判决过于简单化,即被告不属于「司机或其雇主」的范畴。初审法院法官应该分析被告的行为,以确定该活动是否相当于在 s 内使用车辆。 《RTO》第 52(1) 条。
  • 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作为交通工具的机动车辆(包括旅程之间的任何时间段)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管理或操作,因此不属于第 1 条的范围。 《RTO》第 52(1) 条。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HKSAR v. Cheung Wai Kwong (张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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