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KSAR v Nguyen Anh Nga,FACC 2016 年 17 号(根据 2012 年 CACC 424 号上诉),终审法院讨论了法官必须就推论作出的指示,认为如果可以从间接证据中得出相互矛盾的推论,则需要对间接证据作出具体指示。
背景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高等法院被法官和陪审团判定犯有贩运 3.142 公斤「冰毒」罪,并被判处 24 年监禁。证据是她在机场被拦截并被问到「这是你的行李吗?」。她开始哭泣,蹲在行李箱旁边。她尖叫起来:「哇!」看起来很紧张,全身颤抖。然后她打开手提箱并在里面翻找,直到海关人员拦住她并亲自搜查手提箱。冰块是在她手提箱的假底里发现的。当装著毒品的包裹从假底上被取出时,她面无表情。她谨慎地说,「黑色手提箱上的名牌是我的。但里面的物品不是我的」。她后来还表示,她被骗了,以为自己在走私金钱。
决定
在一致允许上诉时,法院引用了 Tang Kwok Wah v HKSAR (2002) 5 HKCFAR 209 案,其中指出通常无需向陪审团提供有关如何处理间接证据的任何特别指示。然而,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或有必要向陪审团提供有关推论的特殊指示,告诉他们不得对被告做出任何推论,除非这是唯一合理的推论。在本案中,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最后发言中邀请陪审团从上诉人的反应和不反应中得出某些推论。总而言之,法官用相当长的篇幅讨论了上诉人反应和不反应的证据,但在她关于间接证据或推论的任何指示中没有具体提及该证据或相关论点。尽管法官指示陪审团应考虑律师的发言,但法院在 Lawrence v R [1933] AC 699 案中引用了阿特金勋爵 (Lord Atkin) 的著名言论,即「陪审员容易对辩方提出的法律持怀疑态度;他们寻求法官对此的权威陈述」。法官所提出的推理指示不包括针对上诉人的反应和不反应的证据以及与之相对立的论点而具体设定的任何指示。缺乏这一点对于定罪来说是致命的。已下令重审。
重点
这个案例说明了为什么当可能存在相互竞争的推论时,法官的角色至关重要。法官指导陪审团考虑律师的言论是不够的,法官应该指导陪审团特别在证据背景下考虑对立的论点。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HKSAR v Nguyen Anh Nga:当需要特定指示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