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法官判定 MD Emran Hossain(「侯賽因」)犯入室盜竊罪,被判處 3 年徒刑。他根據第 1 條尋求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的許可(「許可申請」)。 83Y(1) 和 s。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2)(a)。一位上訴法官聽取了許可申請並駁回了該申請,並警告侯賽因,如果他重新提出申請,並且上訴法院得出的結論是沒有理由重新提出申請,則可能會指示他在上訴期間損失任何羈押時間。侯賽因根據 s. 更新了他的申請(「更新的申請」)。該條例第 83Y(3) 條。上訴法院駁回了重新提出的申請,理由是針對侯賽因的證據確鑿。上訴法院根據第 1 條進一步下令。該條例第 83W 條規定,申請人在上訴裁決期間被羈押的六週時間不應算作其刑期的一部分。聽取重新申請的三名法官之一是聽取許可申請的上訴法官。侯賽因在審理他的重新申請時沒有提出異議。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已批准就以下問題提出上訴:
“如果申請人尋求由上訴法院裁決其申請,一名拒絕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法官可以合法地擔任陪審團成員嗎?”
上訴將於 2017 年 3 月 2 日審理。預計辯論將包括對《高等法院條例》的討論;權利法案;對明顯偏見和司法資源的看法。
MCS 的這篇文章也獨家線上發表於《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HKSAR v Md Emran Hossain: 上訴法官何時應擔任上訴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