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法官判定 MD Emran Hossain(「侯赛因」)犯入室盗窃罪,被判处 3 年徒刑。他根据第 1 条寻求对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的许可(「许可申请」)。 83Y(1) 和 s。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2)(a)。一位上诉法官听取了许可申请并驳回了该申请,并警告侯赛因,如果他重新提出申请,并且上诉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理由重新提出申请,则可能会指示他在上诉期间损失任何羁押时间。侯赛因根据 s. 更新了他的申请(「更新的申请」)。该条例第 83Y(3) 条。上诉法院驳回了重新提出的申请,理由是针对侯赛因的证据确凿。上诉法院根据第 1 条进一步下令。该条例第 83W 条规定,申请人在上诉裁决期间被羁押的六周时间不应算作其刑期的一部分。听取重新申请的三名法官之一是听取许可申请的上诉法官。侯赛因在审理他的重新申请时没有提出异议。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已批准就以下问题提出上诉:
“如果申请人寻求由上诉法院裁决其申请,一名拒绝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上诉法官可以合法地担任陪审团成员吗?”
上诉将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审理。预计辩论将包括对《高等法院条例》的讨论;权利法案;对明显偏见和司法资源的看法。
MCS 的这篇文章也独家线上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KSAR v Md Emran Hossain: 上诉法官何时应担任上诉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