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 – 陪審團 – 審判法官要求陪審團連夜商議 – 法官缺乏適當的指示是否會導致陪審團面臨不可接受的壓力以做出法院可以接受的裁決的風險 – 定罪是否變得不安全
D 在法官和陪審團面前受審,罪名是持有致昏裝置 3 項罪名(第 1 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罪狀 2);以及管有危險藥物(第 3 項)。證據持續了大約三天。法官總結後,大約在中午,陪審團退席考慮其判決。當日下午4點25分左右,陪審團向法官發送了一份書面照會,內容如下:
「就罪狀3與罪狀2(管有危險藥物)(其)為4比3,我們無法作出裁決。請給予一些補充指示。”
在與律師討論後,法官指示陪審團再次退席並進一步審議。晚上7點30分左右,法官指示陪審團晚上不再審議,並在早上繼續審議。同時,陪審團被隔離在法院大樓內過夜。第二天早上,陪審團被指示進一步審議。上午,陪審團對罪狀 1 作出無罪判決(以 6:1 多數),對罪狀 2 做出有罪判決(以 5:2 多數),對罪狀 3 作出一致有罪判決。 D 申請許可對定罪提出上訴,理由是法官沒有告知陪審團可以在 4:3 的比例上存在分歧。
握住,批准申請,將聽證會視為上訴並允許上訴,但下令重審,如果法官認為現在(晚上 7:30)詢問陪審團是否無法做出裁決為時已晚,則有必要在第二天早上,在陪審團退休考慮其裁決之前,告知陪審團,如果他們無法達成法院可以接受的裁決,則必須通知法院。陪審團也可以在該階段被告知他們可能根據第 1 條被釋放。如果他們無法就裁決達成一致,則應遵守《陪審團條例》第 27 條。如果不這樣做,陪審團可能會面臨難以接受的壓力,無法做出法院可以接受的裁決。
MCS 的這篇文章也獨家線上發表於《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HKSAR v Don Amarasinghalage Don Chandra Jana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