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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Don Amarasinghalage Don Chandra Janaka

2016年9月21日

审判 – 陪审团 – 审判法官要求陪审团连夜商议 – 法官缺乏适当的指示是否会导致陪审团面临不可接受的压力以做出法院可以接受的裁决的风险 – 定罪是否变得不安全

D 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受审,罪名是持有致昏装置 3 项罪名(第 1 项罪名);贩运危险药物(罪状 2);以及管有危险药物(第 3 项)。证据持续了大约三天。法官总结后,大约在中午,陪审团退席考虑其判决。当日下午4点25分左右,陪审团向法官发送了一份书面照会,内容如下:

「就罪状3与罪状2(管有危险药物)(其)为4比3,我们无法作出裁决。请给予一些补充指示。”

在与律师讨论后,法官指示陪审团再次退席并进一步审议。晚上7点30分左右,法官指示陪审团晚上不再审议,并在早上继续审议。同时,陪审团被隔离在法院大楼内过夜。第二天早上,陪审团被指示进一步审议。上午,陪审团对罪状 1 作出无罪判决(以 6:1 多数),对罪状 2 做出有罪判决(以 5:2 多数),对罪状 3 作出一致有罪判决。 D 申请许可对定罪提出上诉,理由是法官没有告知陪审团可以在 4:3 的比例上存在分歧。

握住,批准申请,将听证会视为上诉并允许上诉,但下令重审,如果法官认为现在(晚上 7:30)询问陪审团是否无法做出裁决为时已晚,则有必要在第二天早上,在陪审团退休考虑其裁决之前,告知陪审团,如果他们无法达成法院可以接受的裁决,则必须通知法院。陪审团也可以在该阶段被告知他们可能根据第 1 条被释放。如果他们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则应遵守《陪审团条例》第 27 条。如果不这样做,陪审团可能会面临难以接受的压力,无法做出法院可以接受的裁决。

MCS 的这篇文章也独家线上发表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KSAR v Don Amarasinghalage Don Chandra Jan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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