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7 月 11 日,終審法院就兩項備受期待的洗錢案件作出判決。該裁決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香港法院的問題,並將對洗錢案件的起訴和辯護方式產生重大影響。 MCS 在此概述了犯罪從業人員的主要發現。
楊嘉信在地區法院被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5(1)條。他上訴的四個主要問題是:
1.募集資金發行情況
檢方是否必須在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犯罪收益的財產的指控中證明上游犯罪。
Finding根據該條例的措辭和結構、對構成犯罪的條款的修訂、是否存在涉及披露可疑交易的抗辯以及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洗錢犯罪的比較,法院認為,作為 OSCO 第 25(1) 條的一個要素,檢方沒有必要證明被告處理的財產實際上代表可公訴犯罪的收益。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代表可公訴犯罪所得的情況下處理了某些財產。
2. 心界問題
洗錢指控的心理要素是什麼?
3. 彭鴻輝問題
在考慮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 OSCO 第 25(1) 條的情況下,正確的陳述是什麼?
Finding on Issues 2 and 3法院澄清了「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財產代表 OSCO 第 25(1) 條規定的任何人的可公訴犯罪所得的構成。它解釋了其先前在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and endorsed the approach to th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mental element adopted by the Appeal Committee in 1999 中的決定,認為:“要定罪,陪審團必鬚髮現被告有理由相信;並且還有一個附加要求,即理由必須合理:也就是說,任何客觀看待這些理由的人都會相信。”
4.口是心非問題
反口是心非的規則是否適用於洗錢指控,如果適用,如何適用。在這方面,第二起案件涉及 Mr. Salim Majed ,他在地方法院被判犯有四項違反 OSCO 第 25(1) 條的洗錢指控。上訴法院撤銷了對他的定罪。上訴法院拒絕下令重審,認為這些指控是不可救藥的兩面性。檢方獲準就與楊案中相同的口是心非問題提出上訴。
Finding在香港,根據 1976 年起訴書規則,起訴書中的每個段落(稱為「罪名」)只能正確指控一項罪行。這通常被稱為反對口是心非的規則。如果指控中所指控的行為涉及多種行為,而每一種行為都可以被視為單獨的犯罪行為,就會出現口是心非的問題。在這兩起案件中,每一項罪名都是基於銀行帳戶中的大量存款而被指控洗錢。法院認為,隱藏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代表犯罪所得的存款財產的目的,提供了一種聯繫,使個人存款行為具有相似性質,從而可以公平地將它們視為構成同一交易或犯罪企業的一部分。因此,統一這些存款的指控是合理的,並且沒有違反反口是心非的規則。在楊的案件中,終審法院維持上訴法庭的裁定,即將 963 筆個人存款分為五項指控,並無造成任何損害。在馬吉德的案件中,他的辯護是,每個帳戶都是為了他打算與中國大陸開展的合法業務而設立的。這一說法被認為難以置信,並被主審法官全面駁回。沒有理由認為,如果他被指控犯有 46 項罪行,或犯有某種不同的罪行組合,或者在任何其他方面,指控的匯總造成任何不公平,他的辯護會有任何不同,或更令人信服。辯方在審判中的陳述並未受到檢方指控的個人交易行為數量的影響。
Conclusion
楊的上訴被駁回,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沙林案件提出的上訴獲準。
重點
終審法院在一項全面裁決中解決了與洗錢有關的許多不清楚的問題。尤其:
- 1. 終審法院拒絕遵循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並確認香港現行法律,控方毋須證明所處理的財產確實是犯罪所得;為了確保定罪,檢方只需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事實確實如此。
- 2. 如果所有行為都可以公平地被視為同一犯罪活動的一部分,則檢方不必對每一項交易行為單獨提出指控。一次收費即可涵蓋透過單一銀行帳戶洗錢的所有存款。檢方無需對每筆個人存款收取單一費用。
- 3.關於被告是否有相關「合理理由相信」的問題,取決於證據的狀況。如果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信念和看法,法院只能根據檢方證據做出任何適當的推論。毫無疑問,檢方希望這些證據能證明洗錢罪名成立。但這些證據也可能是無罪的,讓人懷疑被告是否有必要的合理理由相信。
MCS 的這篇文章也出現在《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cfa-issues-anticipated-decisions-carson-yeung-and-salim-majed-money-laundering-cas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