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7 月 11 日,终审法院就两项备受期待的洗钱案件作出判决。该裁决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香港法院的问题,并将对洗钱案件的起诉和辩护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MCS 在此概述了犯罪从业人员的主要发现。
杨嘉信在地区法院被裁定五项洗黑钱罪名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第25(1)条。他上诉的四个主要问题是:
1.募集资金发行情况
检方是否必须在处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诉犯罪收益的财产的指控中证明上游犯罪。
Finding根据该条例的措辞和结构、对构成犯罪的条款的修订、是否存在涉及披露可疑交易的抗辩以及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洗钱犯罪的比较,法院认为,作为 OSCO 第 25(1) 条的一个要素,检方没有必要证明被告处理的财产实际上代表可公诉犯罪的收益。控方只需证明被告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财产代表可公诉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处理了某些财产。
2. 心界问题
洗钱指控的心理要素是什么?
3. 彭鸿辉问题
在考虑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 OSCO 第 25(1) 条的情况下,正确的陈述是什么?
Finding on Issues 2 and 3法院澄清了「有合理理由相信」所处理的财产代表 OSCO 第 25(1) 条规定的任何人的可公诉犯罪所得的构成。它解释了其先前在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and endorsed the approach to th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mental element adopted by the Appeal Committee in 1999 中的决定,认为:“要定罪,陪审团必须发现被告有理由相信;并且还有一个附加要求,即理由必须合理:也就是说,任何客观看待这些理由的人都会相信。”
4.口是心非问题
反口是心非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洗钱指控,如果适用,如何适用。在这方面,第二起案件涉及 Mr. Salim Majed ,他在地方法院被判犯有四项违反 OSCO 第 25(1) 条的洗钱指控。上诉法院撤销了对他的定罪。上诉法院拒绝下令重审,认为这些指控是不可救药的两面性。检方获准就与杨案中相同的口是心非问题提出上诉。
Finding在香港,根据 1976 年起诉书规则,起诉书中的每个段落(称为「罪名」)只能正确指控一项罪行。这通常被称为反对口是心非的规则。如果指控中所指控的行为涉及多种行为,而每一种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单独的犯罪行为,就会出现口是心非的问题。在这两起案件中,每一项罪名都是基于银行帐户中的大量存款而被指控洗钱。法院认为,隐藏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代表犯罪所得的存款财产的目的,提供了一种联系,使个人存款行为具有相似性质,从而可以公平地将它们视为构成同一交易或犯罪企业的一部分。因此,统一这些存款的指控是合理的,并且没有违反反口是心非的规则。在杨的案件中,终审法院维持上诉法庭的裁定,即将 963 笔个人存款分为五项指控,并无造成任何损害。在马吉德的案件中,他的辩护是,每个帐户都是为了他打算与中国大陆开展的合法业务而设立的。这一说法被认为难以置信,并被主审法官全面驳回。没有理由认为,如果他被指控犯有 46 项罪行,或犯有某种不同的罪行组合,或者在任何其他方面,指控的汇总造成任何不公平,他的辩护会有任何不同,或更令人信服。辩方在审判中的陈述并未受到检方指控的个人交易行为数量的影响。
Conclusion
杨的上诉被驳回,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沙林案件提出的上诉获准。
重点
终审法院在一项全面裁决中解决了与洗钱有关的许多不清楚的问题。尤其:
- 1. 终审法院拒绝遵循英格兰及威尔斯的法律,并确认香港现行法律,控方毋须证明所处理的财产确实是犯罪所得;为了确保定罪,检方只需证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事实确实如此。
- 2. 如果所有行为都可以公平地被视为同一犯罪活动的一部分,则检方不必对每一项交易行为单独提出指控。一次收费即可涵盖透过单一银行帐户洗钱的所有存款。检方无需对每笔个人存款收取单一费用。
- 3.关于被告是否有相关「合理理由相信」的问题,取决于证据的状况。如果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信念和看法,法院只能根据检方证据做出任何适当的推论。毫无疑问,检方希望这些证据能证明洗钱罪名成立。但这些证据也可能是无罪的,让人怀疑被告是否有必要的合理理由相信。
MCS 的这篇文章也出现在《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cfa-issues-anticipated-decisions-carson-yeung-and-salim-majed-money-laundering-cas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