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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稜兩可的陳述

2017年3月20日

終審法院

Ribeiro、Tang 和 Fok PJ、Chan 和 Millett NPJ 2017 年 2 月 16 日

錄取——模稜兩可或模稜兩可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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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2012年從吉隆坡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指示接受海關檢查。在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檢查時,在她的行李箱內襯中發現白色粉末。經現場檢驗,該白色粉末為海洛因,上訴人被逮捕並警告。當被問及該白色粉末是什麼時,上訴人用粵語口頭回答“我諂呢一啲系毒品啩”,英文翻譯為“我想這是危險藥物”。在初審法院,上訴人的答覆是否能夠承認其知情,則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以 5 比 2 的多數判定上訴人犯有販運危險藥物罪。

握住,允許上訴並下令重審:

  • 上訴人在她在場的情況下搜查了她的手提箱,並聽到了白色粉末檢測呈陽性的藥物結果後,做出了回應。此外,最後加上「啩」(gwa)助詞是上訴人的不置可否的回應,無意承認其知情。
  • 上訴人的答覆不能構成承認。即使該聲明被視為可能是一種承認,但它的含糊性和限定性如此之大,其證明價值將極其有限,並且被由陪審團留下的不公平偏見的風險所抵消。因此,主審法官應該考慮行使剩餘自由裁量權,排除模稜兩可的陳述作為可能的承認。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HKSAR v Zhou L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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