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
Ribeiro、Tang 和 Fok PJ、Chan 和 Millett NPJ 2017 年 2 月 16 日
录取——模棱两可或模棱两可的陈述
阅读完整判决书这里
上诉人于2012年从吉隆坡抵达香港国际机场时,被指示接受海关检查。在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时,在她的行李箱内衬中发现白色粉末。经现场检验,该白色粉末为海洛因,上诉人被逮捕并警告。当被问及该白色粉末是什么时,上诉人用粤语口头回答“我谄呢一啲系毒品啩”,英文翻译为“我想这是危险药物”。在初审法院,上诉人的答复是否能够承认其知情,则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以 5 比 2 的多数判定上诉人犯有贩运危险药物罪。
握住,允许上诉并下令重审:
- 上诉人在她在场的情况下搜查了她的手提箱,并听到了白色粉末检测呈阳性的药物结果后,做出了回应。此外,最后加上「啩」(gwa)助词是上诉人的不置可否的回应,无意承认其知情。
- 上诉人的答复不能构成承认。即使该声明被视为可能是一种承认,但它的含糊性和限定性如此之大,其证明价值将极其有限,并且被由陪审团留下的不公平偏见的风险所抵消。因此,主审法官应该考虑行使剩余自由裁量权,排除模棱两可的陈述作为可能的承认。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HKSAR v Zhou Lim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