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HKSAR v Law Wing Fai (HCMA 476 of 2016) and HKSAR v Gilbert Henry Collins (HCMA 21 of 2017) 案中,上诉法院回答了以下问题:酒后驾驶且拥有有效的第三方风险保险单(其中包含一项条款,如果受保人饮酒超过规定限度,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的条款)是否也可以因该排除条款的实施而被指控为无第三方保险驾驶。
在审判中,两名被告均被判定驾驶机动车辆时呼吸/血液/尿液中含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酒精含量,违反了第 1 条。 《道路交通条例》(第 372 章)(「RTO」)第 39A 条,以及使用没有第三方保险的汽车,违反第 39A 条。 4(1) 和 s。 《汽车保险(第三方风险)条例》(第 272 章)(「MVIO」)第 4(2)(a) 条。两起案件均涉及其第三方保险保单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旨在规定,当驾驶员驾驶汽车时呼吸/血液/尿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第 6 条规定的限度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TO 第 39A 条(「主题条款」)。主要问题是主词条款在第 s 条下是否有效。 MVIO 第 12(1)(a) 条规定,如果该条款根据驾驶员的身体或精神状况限制保险单,则该条款无效。
在作出上诉法院的一致判决时,Hon. Yuen JA 裁定主题条款无效,因此第三方风险仍由保险单承保,因此根据第 1 条,被告不会有罪。 MVIO 第 4(1) 条。
该主词条款显然是对驾驶员身体状况的限制,因此属于 s 的范围。 MVIO 的 12(1)(a),以及 s。若适用第 12(1)(a) 条,在上诉人面临的情况下,驾驶人仍将受到保单的保障。法院在考虑对 MVIO 的目的和字面解释时(该条例的指导原则是保护第三方免受因使用机动车辆而产生的风险),法院认为「异物污染人的血液」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有关的问题。
在整体解释该条例后,法院推翻了裁判官的裁决并允许上诉。
多年来,保单中排除条款的实施常常导致酒后驾驶费用与无第三方保险驾驶的额外费用挂钩。对一级酒后驾驶的首次刑罚的影响意味著,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至少为 12 个月,而不是一级驾驶违法行为的至少 6 个月。这项判决意味著某些酒后驾驶违法者如果拥有有效的第三方保险单,将不会面临这种额外的危险。
此外,保险公司也不能因被保险人酒驾拒绝赔偿的条款而拒绝赔偿。一旦责任确定,第三方将能够向酒后驾驶者的保险公司追偿损失。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酒后驾驶和第三方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