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維持一罪名妨礙司法公正的定罪,該罪名是在發生道路交通意外後,車上乘客前往附近商店購買啤酒,然後將啤酒倒入涉嫌酒後駕駛的司機嘴裡。該名乘客在上訴中辯稱:
(1) 她向司機提供啤酒的行為並沒有以任何方式影響呼氣酒精測試的準確性。據稱,沒有證據表明呼氣測試的準確性受到任何影響,申請人的行為並未影響測試的準確性或構成對測試本身的篡改。終審法院發現,提供啤酒的影響是導致隨後呼氣測試的讀數不準確或不可靠,無法反映駕駛員在被指控的違法行為時的實際呼氣酒精含量。
(2) 提供啤酒是在調查過程中進行的,而不是在司法過程中,因此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不成立。終審法院表示,「起訴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過程是眾所周知的,首先是進行初步呼氣測試,以確定駕駛員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司機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被告知,他將在交通事故現場接受呼氣測試。在這種情況下,終審法院認為,提供啤酒與警方調查後的相關訴訟程序之間有明顯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