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量刑做法是,幾乎所有在審訊前認罪的被告都會被從量刑起點上減掉三分之一,上訴法院將重新考慮此做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錦輝 (CACC374/2014)、Yeung 和 Lunn VPP 以及 Macrae JA 都同意,考慮是否應該對「及時抗辯」的被告和「不及時抗辯」的被告採取不同的量刑方法是適當的。 Macrae JA 是這樣說的:
強姦指控的被告表示他打算對自己的罪行提出抗辯,從而要求案件準備好專家DNA和其他科學證據,並安排在高等法院審理,陪審團即將組成,受創傷的受害者也準備作證,如果他在提審時認罪,將獲得與在地方法院認罪並提交高等法院判刑的毒販相同的折扣。如果被告要求檢方在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裡準備一個複雜的欺詐案件,並提供流程圖、時間表、銀行家的確認和專家會計證據,其基礎是他將不認罪,但隨後在為期數月的審判的第一天改變其抗辯,通常會獲得與從一開始就承認有罪、與當局合作並表現出真正的抗辯罪的相同折扣。在我看來,「及時抗辯」的概念現在已經失去了很多意義,然而,當被告在審判前潛逃並隨後再次被捕並被指控潛逃時,抗辯的「不合時宜」被視為減少其對原罪的折扣的理由,儘管增加了對潛逃的連續刑罰要素。美國著名法學家奧利佛‧溫德爾‧霍姆斯說得好:
“一個好的流行語可以讓分析晦澀難懂 50 年。”
恕我直言,現在是法院重新審查什麼才是真正的「及時抗辯」、什麼不是「及時抗辯」以及「不及時抗辯」的量刑後果是什麼。
這個問題被認為非常重要,因此法院任命了一名高級律師作為法庭之友。上訴將於 2016 年 4 月 19 日進行審理,還將考慮量刑指南委員會(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指南「認罪減刑」以及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權威。判決已被保留。
MCS 的這篇文章隨後出現在《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one-third-discount-guilty-ple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