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量刑做法是,几乎所有在审讯前认罪的被告都会被从量刑起点上减掉三分之一,上诉法院将重新考虑此做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卢锦辉 (CACC374/2014)、Yeung 和 Lunn VPP 以及 Macrae JA 都同意,考虑是否应该对「及时抗辩」的被告和「不及时抗辩」的被告采取不同的量刑方法是适当的。 Macrae JA 是这样说的:
强奸指控的被告表示他打算对自己的罪行提出抗辩,从而要求案件准备好专家DNA和其他科学证据,并安排在高等法院审理,陪审团即将组成,受创伤的受害者也准备作证,如果他在提审时认罪,将获得与在地方法院认罪并提交高等法院判刑的毒贩相同的折扣。如果被告要求检方在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里准备一个复杂的欺诈案件,并提供流程图、时间表、银行家的确认和专家会计证据,其基础是他将不认罪,但随后在为期数月的审判的第一天改变其抗辩,通常会获得与从一开始就承认有罪、与当局合作并表现出真正的抗辩罪的相同折扣。在我看来,「及时抗辩」的概念现在已经失去了很多意义,然而,当被告在审判前潜逃并随后再次被捕并被指控潜逃时,抗辩的「不合时宜」被视为减少其对原罪的折扣的理由,尽管增加了对潜逃的连续刑罚要素。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佛‧温德尔‧霍姆斯说得好:
“一个好的流行语可以让分析晦涩难懂 50 年。”
恕我直言,现在是法院重新审查什么才是真正的「及时抗辩」、什么不是「及时抗辩」以及「不及时抗辩」的量刑后果是什么。
这个问题被认为非常重要,因此法院任命了一名高级律师作为法庭之友。上诉将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进行审理,还将考虑量刑指南委员会(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指南「认罪减刑」以及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权威。判决已被保留。
MCS 的这篇文章随后出现在《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官方刊物: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one-third-discount-guilty-ple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