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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拖欠工資

2015年9月30日

被告承認 2 項罪行,如下:

  • 終止僱傭關係後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違反《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25、63C 和 64B(1) 條;和
  • 沒有支付勞資審裁處裁決下應付的任何款項,違反《僱傭條例》第 43P(1) 及 43Q(1) 條。 57

被告曾任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聯交所一名僱員工作4個月後,未獲支付約207,000港元的薪金。隨後,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並獲得了針對聯交所的裁決。該賠償金未支付,隨後勞工部向被告發出了兩張傳票。

在判刑之前,博學的治安法官要求提供一份社區服務令適用性報告,其中指出,鑑於上訴人“有明確的犯罪背景、長期的公共服務歷史、對當前罪行的悔恨態度以及足夠的家庭支持”,建議簽發社區服務令。然而,治安法官得出的結論是,他沒有真正悔罪,並判處其監禁。

在考慮上訴時,Justice Barnes 女士得出的結論是,「不應忽視上訴人不是[僱員]的雇主這一事實,並且…他個人不承擔[僱員]還款的責任」。並且,「一旦承認上訴人在法律上不負有向[僱員]付款的個人責任,學識淵博的法官所依據的三件事(上訴人居住在昂貴的公寓;債權人支付交易所場地租金;上訴人更換法律團隊和拒絕聘請律師服務)就不能作為上訴人未能“優先考慮”的依據,從而表明上訴人缺乏真正的證據。

考慮到上訴人是如何犯下目前罪行的所有情況、他表現出的悔罪態度、他出色和無可挑剔的公共服務記錄(上訴人是一名57歲的已婚男子,有子女,沒有前科;他是金紫荊星章獲得者,也是太平紳士;他曾在多個公共機構任職;他曾於1993年擔任政府中央政策組成員,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組成員, 1994年期間,他擔任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2007年至2013年期間,他還擔任市區重建局主席),並且他願意從事有益於社區的無償工作,這位博學的高等法院法官確信上訴人適合施加社區服務令。上訴獲得批准,監禁判決被社區服務令取代。

該上訴由我們的 Christopher Morley 指導大律師 Peter Duncan S.C. 領導的 Lawrence Hui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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