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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拖欠工资

2015年9月30日

被告承认 2 项罪行,如下:

  • 终止雇佣关系后没有在到期日内支付工资,违反《雇佣条例》(第 57 章)第 25、63C 和 64B(1) 条;和
  • 没有支付劳资审裁处裁决下应付的任何款项,违反《雇佣条例》第 43P(1) 及 43Q(1) 条。 57

被告曾任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联交所一名雇员工作4个月后,未获支付约207,000港元的薪金。随后,他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并获得了针对联交所的裁决。该赔偿金未支付,随后劳工部向被告发出了两张传票。

在判刑之前,博学的治安法官要求提供一份社区服务令适用性报告,其中指出,鉴于上诉人“有明确的犯罪背景、长期的公共服务历史、对当前罪行的悔恨态度以及足够的家庭支持”,建议签发社区服务令。然而,治安法官得出的结论是,他没有真正悔罪,并判处其监禁。

在考虑上诉时,Justice Barnes 女士得出的结论是,「不应忽视上诉人不是[雇员]的雇主这一事实,并且…他个人不承担[雇员]还款的责任」。并且,「一旦承认上诉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向[雇员]付款的个人责任,学识渊博的法官所依据的三件事(上诉人居住在昂贵的公寓;债权人支付交易所场地租金;上诉人更换法律团队和拒绝聘请律师服务)就不能作为上诉人未能“优先考虑”的依据,从而表明上诉人缺乏真正的证据。

考虑到上诉人是如何犯下目前罪行的所有情况、他表现出的悔罪态度、他出色和无可挑剔的公共服务记录(上诉人是一名57岁的已婚男子,有子女,没有前科;他是金紫荆星章获得者,也是太平绅士;他曾在多个公共机构任职;他曾于1993年担任政府中央政策组成员,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成员, 1994年期间,他担任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2007年至2013年期间,他还担任市区重建局主席),并且他愿意从事有益于社区的无偿工作,这位博学的高等法院法官确信上诉人适合施加社区服务令。上诉获得批准,监禁判决被社区服务令取代。

该上诉由我们的 Christopher Morley 指导大律师 Peter Duncan S.C. 领导的 Lawrence Hui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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