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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保護:直接行銷的經驗教訓

2017年4月21日

2017 年 1 月 26 日,原訟法庭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PDPO」)第 35G 條作出判決HKSAR v 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 Limited、HCMA 624/2015。該案涉及電訊服務提供者(資料使用者)(「A」)透過電話聯繫其當時的客戶(資料當事人),以折扣價提供延長服務。

資料當事人自2011年12月起成為A的客戶,為期兩年,合約於2013年12月屆滿。儘管資料當事人早前向A提出要求,要求A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但A的一名僱員向資料當事人留言,告知他合約即將到期,而A可以以折扣價提供續約優惠。

語音訊息內容包括:「您好,Mr. Chan …您的合約即將到期…六月價格將會上漲,我們不希望您支付更高的價格…因此我想告訴您,如果您對我們的 1000M 服務感到滿意,我們可以在本月為您提供促銷優惠,這樣您就不會受到此價格上漲的語音影響。

A因違反s而被定罪。 《私隱條例》第 35G 條規定,資料使用者如收到資料當事人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的要求,則必須遵守該要求。

A 在上訴中辯稱,該語音訊息的目的是提醒顧客其合約即將到期,控方必須證明 A 具有毫無合理懷疑的進行直接促銷的犯罪意圖。進一步認為,語音留言只是良好售後客戶服務的體現,並不構成《資料保護原則》原則三規定的「新目的」。

一審法院有不同看法。

委員會認為,根據《私隱條例》立法原意的真實解釋,並考慮《條例》的規管性質。 35G,檢方無須證明有關 s 的犯罪意圖。 35G,特別是考慮到同一節中使用的措詞和提供的法定辯護。

就本案而言,直接行銷是指提供或宣傳商品、設施或服務的可用性。法院認為,語音訊息的第一部分提醒資料當事人其合約即將到期,只是A提供其他服務的開場白。語音訊息不僅是簡單的提醒,而且由於「提供」和「廣告」不能被狹義地解釋,所以語音訊息構成了「新目的」和直接行銷。

現有的預防措施不足以阻止直接行銷。辯方認為,該員工違反了 A 的標準腳本;然而,法院認為標準文字本身包含介紹更新服務計劃的文字,因此構成直接行銷。電話錄音也被認為不足以防止員工違法。

因此,A 無法依賴法定抗辯,因為它沒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或盡一切盡職調查來避免犯罪。

外送積分

這是根據 s. 最早的起訴之一。經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條例》第 35G 條,已於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被告被罰款港幣 3 萬元。裁判法院定罪後,時任私隱專員發表聲明,表示希望判決能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尊重。其客戶從事直接行銷的律師應就最近的案件向他們提供建議,並與他們合作,確保他們的活動符合所解釋的法律。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資料保護:直接行銷的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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