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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保护:直接行销的经验教训

2017年4月21日

2017 年 1 月 26 日,原讼法庭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PDPO」)第 35G 条作出判决HKSAR v 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 Limited、HCMA 624/2015。该案涉及电讯服务提供者(资料使用者)(「A」)透过电话联系其当时的客户(资料当事人),以折扣价提供延长服务。

资料当事人自2011年12月起成为A的客户,为期两年,合约于2013年12月届满。尽管资料当事人早前向A提出要求,要求A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但A的一名雇员向资料当事人留言,告知他合约即将到期,而A可以以折扣价提供续约优惠。

语音讯息内容包括:「您好,Mr. Chan …您的合约即将到期…六月价格将会上涨,我们不希望您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我想告诉您,如果您对我们的 1000M 服务感到满意,我们可以在本月为您提供促销优惠,这样您就不会受到此价格上涨的语音影响。

A因违反s而被定罪。 《私隐条例》第 35G 条规定,资料使用者如收到资料当事人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的要求,则必须遵守该要求。

A 在上诉中辩称,该语音讯息的目的是提醒顾客其合约即将到期,控方必须证明 A 具有毫无合理怀疑的进行直接促销的犯罪意图。进一步认为,语音留言只是良好售后客户服务的体现,并不构成《资料保护原则》原则三规定的「新目的」。

一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委员会认为,根据《私隐条例》立法原意的真实解释,并考虑《条例》的规管性质。 35G,检方无须证明有关 s 的犯罪意图。 35G,特别是考虑到同一节中使用的措词和提供的法定辩护。

就本案而言,直接行销是指提供或宣传商品、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法院认为,语音讯息的第一部分提醒资料当事人其合约即将到期,只是A提供其他服务的开场白。语音讯息不仅是简单的提醒,而且由于「提供」和「广告」不能被狭义地解释,所以语音讯息构成了「新目的」和直接行销。

现有的预防措施不足以阻止直接行销。辩方认为,该员工违反了 A 的标准脚本;然而,法院认为标准文字本身包含介绍更新服务计划的文字,因此构成直接行销。电话录音也被认为不足以防止员工违法。

因此,A 无法依赖法定抗辩,因为它没有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尽一切尽职调查来避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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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 s. 最早的起诉之一。经修订的《个人资料保护条例》第 35G 条,已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被告被罚款港币 3 万元。裁判法院定罪后,时任私隐专员发表声明,表示希望判决能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尊重。其客户从事直接行销的律师应就最近的案件向他们提供建议,并与他们合作,确保他们的活动符合所解释的法律。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资料保护:直接行销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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