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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在死後繼續存在

2015年7月4日

2012年,上訴人因一項串謀詐欺罪經審判被定罪並服刑。 2014年3月14日,上訴法院駁回了他針對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014年8月4日,終審法院批准上訴人就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然而,上訴人在終審法院舉行預定聆訊之前去世。上訴人遺孀希望上訴人繼續上訴。 2015 年 1 月 14 日,上訴人的遺孀提出傳票,請求準許成為上訴一方,並要求上訴繼續進行,就好像她已代替上訴人一樣,儘管上訴人已去世。因此,法院只關心傳票的處理,而不關心實質上訴的處理。

終審法院確定並回答了以下問題:

  1. 問題(一):上訴人死亡後是否有管轄權繼續刑事上訴,如果有,依據什麼,或者上訴只是減弱(即終止)?
  2. 回答:法院認為,如果已定罪上訴人申請上訴許可但隨後死亡,法院保留審理最終刑事上訴的管轄權,並可酌情決定是否這樣做。在本案中,法院準許上訴,理由是涉及一個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問題,並且可以合理論證上訴人受到了實質性和嚴重的不公正對待。因此,法院認為,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給予上訴許可這一關鍵因素,在該案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允許上訴人在死亡的情況下繼續上訴是適當的。
  1. 問題(二):如果管轄權繼續存在,是否有必要用活著的當事人代替已故上訴人?如果是的話,法院可以這樣做的權力和程序是什麼?
  2. 回答:法院認為,法院在上訴人死亡後行使其管轄權以繼續上訴時,是否認為以在世上訴人取代已故上訴人是否適當,屬於自由裁量權問題。由於即使上訴人已死亡,法院仍有權審理上訴,因此法院行使酌情權,命令以在世上訴人取代已故上訴人以實現該目的,顯然是行使法院法定管轄權所附帶的默示權力。
  1. 問題(三)問:假設有管轄權繼續上訴,法院在本案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
  2. 回答:法院認為,上訴人死亡後是否繼續上訴的自由裁量權必須在原則基礎上行使。與行使該自由裁量權相關的因素可能包括: (i) 是否已或將要授予上訴許可; (ii) 存在希望繼續上訴的申請人; (iii) 在適當的對抗性基礎上繼續上訴; (iv) 申請人希望繼續上訴的理由。法院認為,這份因素清單並不詳盡,也無意作為每個案件中必須出現的因素清單。然而,它強調,給予休假可能是關鍵因素。這是因為,如果就法律觀點給予上訴許可,則表明法院認為上訴具有足夠的重要性,足以由法院作為香港的終審上訴法院審理。

完整判斷:香港特別行政區 -v-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成之德) FACC No. 7 of 2014

後腳本:終審法院隨後於 2016 年 2 月審理上訴時,已故上訴人的上訴獲一致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 -v-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成之德) FACC No. 7 of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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