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诉人因一项串谋诈欺罪经审判被定罪并服刑。 2014年3月14日,上诉法院驳回了他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2014年8月4日,终审法院批准上诉人就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然而,上诉人在终审法院举行预定聆讯之前去世。上诉人遗孀希望上诉人继续上诉。 2015 年 1 月 14 日,上诉人的遗孀提出传票,请求准许成为上诉一方,并要求上诉继续进行,就好像她已代替上诉人一样,尽管上诉人已去世。因此,法院只关心传票的处理,而不关心实质上诉的处理。
终审法院确定并回答了以下问题:
- 问题(一):上诉人死亡后是否有管辖权继续刑事上诉,如果有,依据什么,或者上诉只是减弱(即终止)?
- 回答:法院认为,如果已定罪上诉人申请上诉许可但随后死亡,法院保留审理最终刑事上诉的管辖权,并可酌情决定是否这样做。在本案中,法院准许上诉,理由是涉及一个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问题,并且可以合理论证上诉人受到了实质性和严重的不公正对待。因此,法院认为,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给予上诉许可这一关键因素,在该案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允许上诉人在死亡的情况下继续上诉是适当的。
- 问题(二):如果管辖权继续存在,是否有必要用活著的当事人代替已故上诉人?如果是的话,法院可以这样做的权力和程序是什么?
- 回答:法院认为,法院在上诉人死亡后行使其管辖权以继续上诉时,是否认为以在世上诉人取代已故上诉人是否适当,属于自由裁量权问题。由于即使上诉人已死亡,法院仍有权审理上诉,因此法院行使酌情权,命令以在世上诉人取代已故上诉人以实现该目的,显然是行使法院法定管辖权所附带的默示权力。
- 问题(三)问:假设有管辖权继续上诉,法院在本案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 回答:法院认为,上诉人死亡后是否继续上诉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原则基础上行使。与行使该自由裁量权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 (i) 是否已或将要授予上诉许可; (ii) 存在希望继续上诉的申请人; (iii) 在适当的对抗性基础上继续上诉; (iv) 申请人希望继续上诉的理由。法院认为,这份因素清单并不详尽,也无意作为每个案件中必须出现的因素清单。然而,它强调,给予休假可能是关键因素。这是因为,如果就法律观点给予上诉许可,则表明法院认为上诉具有足够的重要性,足以由法院作为香港的终审上诉法院审理。
完整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 -v-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成之德) FACC No. 7 of 2014
后脚本:终审法院随后于 2016 年 2 月审理上诉时,已故上诉人的上诉获一致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 -v-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成之德) FACC No. 7 of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