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判決
終審法院於 2015 年 2 月 9 日就 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FACC 6/2014). 案件就「WhatsApp」訊息的可受理性作出判決
上訴人在針對 Ms Yau. His 的普通攻擊審判後被定罪,辯護理由是他真誠地相信 Ms Yau 同意他使用武力,因為他當時正在尋求擺脫她的鬼魂。為了支持這項辯護,上訴人律師試圖承認在涉嫌犯罪之前,他與 Ms Yau 之間交換的「WhatsApp」訊息記錄作為證據,該記錄表明 Ms Yau 提到了附身於她的精神,並進一步表明,當她表現出附體時,被告可以對她使用合理的武力。一名辯方證人也作證稱,上訴人曾諮詢過他驅魔儀式是否可以幫助 Ms Yau.
在審訊中,裁判官拒絕承認「WhatsApp」資訊以證明Ms Yau 是否實際上同意上訴人使用武力,因為這些資訊的產生並不符合《證據條例》第22A條(該條一般適用於由電腦產生的文件)。治安法官也拒絕對辯方證人的證詞給予任何重視。
終審法院在批准上訴時認為,裁判官應該承認「WhatsApp」訊息,因為上訴人試圖依靠這些資訊來表明,無論她是否真的同意,「WhatsApp」訊息使他相信,當她表現得如同著魔時,她同意使用有限的武力。因此,普通法中反對傳聞的規則以及遵守《證據條例》第22A條的需要並不成立。終審法院強調,人們偶爾對反對傳聞證詞規則的範圍產生誤解,該規則始終禁止某人在法庭外口頭或書面聲明的證據。只要其內容不被用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如果它傾向於證明爭議事實或與爭議事實相關的事實,則可以接受。
終審法院還認為,裁判官拒絕辯方證人的證詞是錯誤的,該證詞為事件提供了歷史背景,並為上訴人的辯護提供了更大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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